今天给各位分享软件开发公司资质挂靠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做软件开发的,请问怎样可以找到一些软件或者网络公司可以挂靠呢?各位有相关经验的前辈们请指点一下!
- 2、我想挂靠一家公司具体怎么操作!!!!
- 3、怎么找挂靠软件评测师中级证书的单位
- 4、软件开发资质可以挂靠吗
- 5、苏州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挂靠需要注意哪些事
-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目前还可以挂靠吗?
我做软件开发的,请问怎样可以找到一些软件或者网络公司可以挂靠呢?各位有相关经验的前辈们请指点一下!
你好,这个不是随便能找到的,挂靠这个东西来说关系是很重要的,没有人脉关系不好弄,有时候钱都不好解决。
我想挂靠一家公司具体怎么操作!!!!
签协议付定金,注册成功款项付清。
注意事项:一、要搞清公司是需要你挂项目还是资质,挂项目要首先了解挂靠公司情况,项目质量能否过关,如果项目出现问题建造师本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后是挂靠年费,出场费,每月补助问题。挂资质的话就什么公司就无所谓了,出现问题与建造师本人无关、
二、注册成功后挂资质执业印章本人保管(切记),注册证书放公司;挂项目这两个都需要放公司。
三、找挂靠公司通过两种途径:通过自己和通过中介。通过中介的话建议你还是只挂资质吧!中介不会给你长时间了解公司的!选择中介也要小心,部分个人中介不靠谱
四、挂靠到期问题:挂靠公司不愿给你章或者注册证书,影响转注册!
五、协议,公司或者中介都会给你准备好协议的、签订之前要谨慎、以上内容协议上都是得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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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手打!望采纳。。有问题继续咨询q77266787(事先声明我就是做这个的,为自己代言:要你觉着挂靠要求满足,中介靠谱,你管他是是不是中介。我就是证书挂靠中介!有问题可以咨询,挂不挂靠没关系,我做到自己应该做的就行了。)
怎么找挂靠软件评测师中级证书的单位
如果想查询中级证书是否挂在某个单位的话,一般人是查询不到的。 只有拥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的专门管理人员,通过建设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才能查询到,只要提供身份证和名字,就能查询到你的中级证挂在了哪个单位
没有单位不能报考中级职称,中级职称不能挂靠。
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所以,没有工作单位,不能出具单位的工作证明就无法参与中级职称考试的。
软件开发资质可以挂靠吗
考 系统集成师(中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可以用来挂靠。但是软件行业,程序行不行电脑一跑就出来了,基本上没有程序员靠挂靠证书增加收入。之所以出现挂靠证书这个说法,是因为有的行业,一个单位拥有的证书的数量、质量决定了这个单位的资质评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什么样的资质有资格参与什么样的设计。所以挂靠证书的本质是单位花钱借你的证充资质的行为,而这些行业从业者往往都在国家设计院这样的单位工作,证书也极大地影响了职称等东西。
苏州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挂靠需要注意哪些事
地址注册自行租赁为上,实际租赁虽然需要支出费用,却是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支撑保证,法律保障度高。选择工位注册的方式则需要仔细鉴别,需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现将法律依据及苏州地方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
(二)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四)经鉴定为危险的;
(五)(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市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广新、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四、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办公楼、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
(二)校舍、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住宅;
(四)城镇独立住宅(独门独户的独栋住宅);
(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五、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
(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四)翻译服务;
(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
(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
(八)股权投资;
(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
(十)个体户从事出租车客运。
六、市场主体利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七、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生产加工业;
(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制;
(三)饭店、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业;
(四)茶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
(五)商场、市场;
(六)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
(七)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业;
(八)医院、疗养院;
(九)宠物服务;
(十)废物治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住宅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九、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十、对办理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的,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十二、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企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三)研究和实验发展;
(四)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文艺创作。
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十三、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按下列规定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三)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核实程序。
十四、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场所行为。
(一)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农委、文广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实行住所信息报告制的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未尽管理职责的,取消其所在区域的住所信息报告资格。
(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中所列监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市场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工位登记方式需要注意:
虽然国家各地域具体政策有差异,但是工商税务机关的基本准则给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首都北京去年来已经开始清退僵尸企业及不合规的创业园。如果实际经营有需要,建议实际租赁较好。选择非居住房。
如果因为成本原因选择创业园工位登记的方式,则需要注意,必须是经过所在区管委会允许设立的创业园,或者经苏州市场监督局批准成立的才可以。同时入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目前还可以挂靠吗?
目前还不可以,资质转移到协会,移交工作还需要一段时间,继续关注,很快就会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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